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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工作

列印圖示
Q1:經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配偶在臺工作的規範為何?
A1: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5條及第32條規定,在臺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Q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申請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為何?
A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的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應備之申請文件包含申請書、護照影本、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載有依親事由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其配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介接其他政府機關自網路查知者,免附)及審查費收據正本。
 
Q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之工作許可效期幾年?
A3:
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
 
Q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取得工作許可後,在臺工作是否可兼職?新雇主是否須另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A4:
可以兼職。新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Q5: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申請工作許可應繳交多少審查費用?
A5:
依「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規定第6條,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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