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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服務

列印圖示
考量外國專業人才為我國積極延攬之對象,且有在臺長遠發展之可能,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外國人才專法第29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於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並符合一定居留條件(居留10年)後,得比照本國人適用身心障礙顧之部分照顧服務項目。

衛生福利部依外國人才專法訂定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條文請參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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