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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職簽證

列印圖示
為吸引外國人士來臺工作,提升渠等來臺就業前,對工作內容、我國文化、社會環境等之認識,外國人才專法第11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3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6個月。」提供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覓職之機制與彈性,以符合企業及人才之需求,並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之意願。

尋職簽證之申請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外籍人士來臺尋職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外交部依外國人才專法訂定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條文請參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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