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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準用

列印圖示
香港及澳門人才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常見問答
Q:香港及澳門人才(下稱港澳人才)準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專人才專法)範圍?
A:根據外專人才專法第30條,港澳人才在臺工作及尋職等可「準用」本法的部分條文;但有關港澳人才的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仍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港澳人才於外國人才專法準用項目包括:
1.工作及尋職
  • 5條:申請專業工作許可之相關規定
  • 6條:世界前1,500名大學之畢業生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2年工作經驗。
  • 7條第1項:擔任政府機關(構)之顧問或研究工作,或私公私立大學講座,免申請工作許可
  • 8條:港澳特定專業人才如為受聘僱者,其聘僱許可期間由最長3年延長至5年。
  • 9條:港澳特定專業人才可申請就業金卡,以利渠等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
  • 10條:港澳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 11條:世界前200名大學之畢業生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在臺從事專業工作
  • 12條:我國畢業副學士以上港澳學生,畢業後延期居留期間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目前港澳學生畢業後延期居留期限最長為1)
  • 13條:擬來臺尋職者,得申請3+3個月入境許可證。
  • 17條:港澳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期滿,得申請延期居留6+6個月。
2.租稅優惠
  • 22條:港澳特定專業人才來臺首5年,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折半課稅。
3.社會保障
  • 23條:港澳專業人才符合資格者參加全民健保免6個月等待期。
  • 24條:港澳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
  • 27條第1項:實驗中學雙語部教師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
4.眷屬準用範疇
  • 8條第2項:港澳特定專業人才受聘期間,其眷屬得依親居留(最長5年)。
  • 16條第2項:港澳人才的外籍眷屬以免簽或停簽入國者,免申請居留簽證,得逕申請居留證。
  • 17條:港澳專業人才居留效期屆滿前,其眷屬得申請延期居留6+6個月。
  • 23條:港澳專業人才之眷屬符合資格者參加全民健保免6個月等待期。
5. 直系尊親屬準用範疇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港澳特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探親停留,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

內政部訂定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條文請參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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