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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專業人才

列印圖示
為延攬及僱用外國人才,外國人才專法依專業資格之程度,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等三類,其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另考量現今數位時代,產業變化快速,新型態產業、企業經營、發展模式及職務類別不斷出新,致外國人擬申請認定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雖然資格條件相當,卻無法歸類至現行各領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範圍,致無從被認定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為解決是類問題,外國人才專法第4條第2款,增訂經主管機關(國發會)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規定。

目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針對各產業類別,鎖定延攬特定專業人才來臺,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包括:
一、 科技領域(20220916修)
二、 經濟領域(20230428修)
三、 教育領域(20211217修)
四、 文化藝術領域(20230525修)
五、 體育領域(20221226修)
六、 金融領域(20201215修)
七、 法律領域(20201022修)
八、 建築設計領域
九、 國防領域
十、 數位領域(20230505增訂)
十一、國發會專案會商認定

註1:月薪16萬元之採認文件
有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條件之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16萬元」,依據勞動部108年11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14652號函,說明如下: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者,指申請月起前三年內月薪資或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十六萬元以上;薪資證明或納稅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1、    薪資扣繳證明或官方財稅證明。但因財稅法令規定而未能檢具者,得於敘明未能檢具之財稅法令規定後,以出具雇主證明為之。
2、    未來擬於我國受聘僱之聘僱契約書。

註2:文件驗證規定
所附文件若係外文作成,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若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 相關檔案
    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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