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部分在臺工作並久居之外國專業人才及眷屬,因年齡漸長或失能情事,衍生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無法妥善獲得本國相關資源,考量外國專業人才為我國積極延攬之對象,且有在臺長遠發展之可能,為兼顧外國人友善生活環境、並衡酌我國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運用,外國人才專法第28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於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並符合一定居留條件(居留10年)後,得比照本國人適用長期照顧服務,依失能評估結果,申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中心、家庭托顧等服務。
衛生福利部依外國人才專法訂定之「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條文請參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