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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藝術工作許可

列印圖示

Q1:外國人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申請規定?
A1申請管道有2種。第1種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6款及第48條規定,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第2種為外國人符合專業人才資格,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工作資格:

類別 工作資格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2.取得國內外碩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或取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在藝術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出版事業類 具備所申請之出版領域工作經驗八年以上,並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擔任國際重要新聞紙、雜誌媒體、出版社之主編或高階主管。
2.曾於其所屬國或國際獲得文學、漫畫相關領域之重要獎項。
3.在出版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圍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
2.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或機構之中階主管以上。
3.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點所定之重要獎項,應符合文化部之公告。
工藝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圍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工藝類相關競賽。
2.曾任教於國外大專院校工藝類系(所),且為副教授(含)以上資歷。
3.在工藝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
Q2: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申請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可從事的藝術工作為何?
A2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附表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包括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或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作內容,並應其符合規定之工作經驗、專業證照或指定之獎項等資格。
 
Q3: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申請從事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工作,外國人應具備的資格為何?
A3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工作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
1.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10年以上,並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2.取得國內外碩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5年以上,或取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3年以上。
3.在藝術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Q4: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出版事業類工作,外國人應具備的資格為何?
A4具備所申請之出版領域工作經驗8年以上,並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
1.曾擔任國際重要新聞紙、雜誌媒體、出版社之主編或高階主管。
2.曾於其所屬國或國際獲得文學、漫畫相關領域之重要獎項。
3.在出版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Q5: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申請從事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作,外國人應具備的資格為何?
A5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
1.曾入圍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應符合文化部之公告)。
2.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或機構之中階主管以上。
3.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 ,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Q6: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申請從事工藝類工作,外國人應具備的資格為何?
A6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
1.曾入圍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工藝類相關競賽。
2.曾任教於國外大專院校工藝類系(所),且為副教授(含)以上資歷。
3.在工藝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 相關檔案
    1. 工作許可相關事項(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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