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全民健康保險是什麼?其涵蓋範圍為何?
A1: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國人及外籍人士凡符合參加本保險資格,依法即有加保與繳交保費的義務,同時也享有醫療照護。
Q2: 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其參加健保的資格為何?如何參加健保?
A2: 凡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受僱日起由其服務公司為其辦理加保。此外,符合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各業務組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從其事業設立當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Q3: 隨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其參加健保的資格為何?
A3: 凡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Q4: 受聘僱、雇主或自營業主來臺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隨行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健保費如何計算?如何繳納?
A4:受僱者以薪資所得為基礎,雇主或自營業主則以營利所得為基礎,依投保金額分級表申報其投保金額及計算保險費【計算公式:投保金額X保險費率X負擔比率X(1+眷口數)】。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後,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Q5:外籍人士參加健保之投保資格:
A5:
-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在臺灣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
-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0年10月25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限制。
-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