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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

列印圖示
【總則】
Q1實施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的法令依據為何?何時開始實施?該租稅優惠內容為何?
A1:
1.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租稅優惠措施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為強化延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誘因,110年7月7日修正公布本法全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10月25日施行,其中第20條(原為第9條)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114年9月24日本法全文修正,原第20條移列為第22條,內容未修正,自115年1月1日施行。
2.自107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各該課稅年度如果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適用對象及條件】
Q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定義為何?
A2: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的特殊專長,或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Q3Q2「專業工作」定義為何?
A3:專業工作係指下列工作: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的工作。
  2.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的工作。
  3.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短期補習班的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的短期補習班教師。
  4. 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的學科教師,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教育所聘請依其專長任教語言及語言以外之藝能及活動等相關領域或科目,並協助相關教學及教師研習、培訓的教師。(後段雙語教育所聘請的教師自115年6月30日起適用)
  5.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Q4哪些人可以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A4: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適用本法第7條、第12條或第31條第1項規定不須申請許可的情形者,得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證明文件替代)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且符合下列3項規定者,可以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3.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Q5:外籍人士首次來臺工作時,先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並經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後再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下稱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可否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A5:外籍人士先以其他聘僱(工作)許可(例如: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核准在臺居留後,再申請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條件,無法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但外籍人士首次來臺工作,先申請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因審理機關審查時程較長,同時或之後另外申請其他聘僱(工作)許可,導致先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再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倘均係依據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可認定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時即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如符合Q4其他條件,可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Q6:承Q4之前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的外籍人士,本次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是否符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規定?
A6: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前,雖然過去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事由(例如:依親、就學或從事非專業工作等),不受首次核准的限制。(案例詳Q14)
Q7:承Q4「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指什麼時間點?
A7:
1.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2.如有Q5先申請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同時或之後另外申請其他聘僱(工作)許可,且先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再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之情形,為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所載聘僱期間始日。
Q8:承Q4如何認定「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8:1.指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且一課稅年度(1/1~12/31)中在我國居留合計未滿183天的個人。
2.前述Q6於從事專業工作前曾經因就學而核准在我國居留,且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情形,其在我國就學期間以及依本法第12條延期居留之尋職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計算。(案例詳Q14)
Q9:承Q4本法第7條、第12條及第31條第1項不須申請許可的適用規定?
A9: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
  1. 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2. 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3. 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
  4. 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並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者。
  5.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
  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其父(母)現(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說明】
Q10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享有租稅優惠,該起算時點如何認定?
A10:
1.所謂「起算5年」,係自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個課稅年度,納稅義務人不得任意選擇適用租稅優惠的起算時點或適用年度。(案例詳Q11至Q14)
2.如於租稅優惠5年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且仍從事Q3的專業工作,得繼續適用租稅優惠到5年期間屆滿。(案例詳Q15)
Q11(案例說明-115年首次來臺從事專業工作)
David
115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Q4條件,115年度至119年度均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其租稅優惠適用期間為何?
A11:以115年度為起算時點,起算5年,115年度至119年度可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

 
Q12(案例說明-115年首次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但於以後年度始符合租稅優惠規定)
David
115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Q4條件,但當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或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116年度始符合前開條件,且至120年度各年度均符合,其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及適用期間為何?
A12:115年度因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116年度首次同時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各項條件,故以116年度為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起算5年,116年度至120年度可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

 
Q13(案例說明-115年首次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但僅部分年度符合租稅優惠規定)
David
115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Q4條件,且116年度、118年度及120年度均符合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115年度、117年度及119年度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其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及適用期間為何?
A13:115年度因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116年度首次同時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各項條件,故以116年度為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租稅優惠措施期限為5年,至120年度為止,其中,117年度及119年度因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故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年度為116年度、118年度及120年度。
  
Q14(案例說明-115年首次來臺從事專業工作,但於以前年度曾因就學來臺居留)
David
11191日起因就學來我國居留,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持續居留至11571日大學畢業後,其依本法第12條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尋職,於11591日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116年度至120年度均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其租稅優惠適用期間為何?
A14:
1.111年9月1日至115年8年31日在我國之居留原因為「就學」及「其他(依本法第12條延期居留期間)」,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不受首次核准的限制,故115年9月1日起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符合Q4「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條件。
2.判斷David從事專業工作之日(115年9月1日)前5年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111年9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在我國就學期間及依法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故111年度至115年度各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均未達183日,符合Q4「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條件。
3.David 115年度符合Q4所有條件,但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115年9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共計居留122天),不適用租稅優惠;其116年度首次符合居留滿183日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故以116年度為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起算5年,116年度至120年度可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
Q15(案例說明-適用租稅優惠期間內轉換工作)
Q14案例,David118年度轉換工作,是否會影響其租稅優惠之適用?
A15:David於116年度至120年度租稅優惠期間內轉換工作,只要仍符合Q4「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條件,不會影響租稅優惠的適用,118年度至120年度仍可繼續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
【減免所得稅計算規定說明】
Q16(案例說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David符合Q4條件,其適用租稅優惠年度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收入822.7萬元及海外所得200萬元,如何計算享有減免稅的所得金額?
A16:
1.薪資所得800萬元:薪資收入822.7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假設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2.7萬元)
2.免課稅的薪資所得為 (800萬元-300萬元)*50%=250萬元。
3.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的薪資所得為800萬元-250萬元=550萬元。
4.海外所得200萬元,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Q17依本法可減免的「薪資所得」範圍為何?
A17:
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從事與其經認定的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而取自境內及境外雇主的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與該特殊專長無關的薪資所得。
2.上開薪資所得於課稅年度適用租稅優惠,例如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個人取得公司獎酬員工分紅股票的薪資所得,得選擇於股票實際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故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股票,並選擇於股票實際轉讓年度課稅,應於股票實際轉讓年度納入薪資所得計算適用減免稅的所得金額。

 【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程序】
Q18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要準備哪些文件?
A18: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所得發生年度次年5月)或離境申報時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1.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聘僱許可文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2)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證明文件(應聘事由的居留證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依親或從事非專業工作的居留證影本)。
(3)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4)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2.持有就業金卡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2)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就業金卡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依親或從事非專業工作的居留證影本)。
(3)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適用本法第7條、第12條或第31條第1項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下列文件:
(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2)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證明文件。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依親或從事非專業工作的居留證影本)。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證明文件。如屬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經檢附外僑永久居留證供查詢確認具特殊專長者,免附。
(4)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Q19:外籍人士如有Q5首次來臺工作前先申請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同時或之後另外申請其他聘僱(工作)許可,且先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的情形,或其他不可歸責的事由,無法於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應該在什麼時候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要準備哪些文件?
A19:應自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並檢附Q18所列文件、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就業金卡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之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如未於上開期限內依規定格式申請,不得適用租稅優惠。
Q20:逾期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已經如期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申報期間過後才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以適用租稅優惠嗎?
A20:未於符合規定之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申請,不得適用租稅優惠。至於租稅優惠期間內其他課稅年度符合適用要件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申請,仍得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其他】
Q21:本法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與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可以同時適用嗎
A21
1.「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財政部113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令修正發布):雇主如聘僱符合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並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2.上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只要在聘僱期間皆可適用,本法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則有適用年度及額度的限制,兩者規定雖有不同,惟外籍專業人士只要符合規定要件,可同時適用兩者優惠規定,亦即,若某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同時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租稅優惠條件,其應稅薪資所得仍可再申請適用本法規定的租稅優惠。
Q22港澳人士可以適用本法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嗎?
A22:依本法第30條第1項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規定,港澳人士也可以依照本法第22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
Q23:雙重國籍者可以適用本法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嗎?
A23:依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的規定辦理。雙重國籍者也可以依照本法第22條規定,申請所得稅減免,於填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時,請詳實載明國籍資料並切結所載為真實資料。
Q24: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需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嗎?
A24:符合Q4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適用本法第22條規定租稅優惠的課稅年度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但如有海外所得以外的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如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且與綜合所得淨額加總超過免稅額度(115年度為750萬元)者,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Q25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報減免所得稅,未檢附應檢附文件,或實際上未符合租稅優惠規定時,會面臨什麼情形?
A25:
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報時應檢附的文件有缺漏情形,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期限屆滿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國稅局將不予受理,無法適用租稅優惠。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報減免所得稅,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不符合規定者,將依稅法規定補徵稅額,如涉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非真實資料,逃漏稅捐者,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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