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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

列印圖示
Q1:只持有工作居留證 (ARC) 的外國專業人才可以提出申請嗎?
A1:不行。申請人都必須先取得「永久居留證」(APRC),且合法累計居留滿 10 年、每年住滿183日才能提出申請。
 
Q2外國人的成年子女也可以適用嗎?
A2:如您為外國專業人才(含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您的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若其持有永久居留證且符合居留年限門檻(合法居留10年,每年居住滿183日),得提出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之申請。
 
Q3:我要怎麼知道我的身分以及居留年限有沒有符合條件?
A3:受理單位會依據申請人提供之永久居留證號,透過系統向內政部移民署查對資料。因本項服務係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含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如您為眷屬,記得攜帶足資證明眷屬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前述專業人才之居留證、結婚證書、出生證明等),受理單位會同步透過系統向內政部移民署查對資料。
 
Q4:經過鑑定取得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資格證明書是不是就永久有效?
A4:不一定。身心障礙資格證明書有效期間最長為5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相關辦法規定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資格證明書,並每5年主動進行需求評估。
 
Q5:我能拿身心障礙資格證明書申請停車證嗎?
A5:不行。持有「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資格證明書」者,僅提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之服務內容,包含個人照顧服務(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家庭托顧、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復康巴士)及家庭照顧者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及訓練與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並不包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其他福利服務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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