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選單

:::

外國教師退休規定

列印圖示

Q1: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退休規定?
A1為延攬優秀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從事教研工作,本法第23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
開啟選單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