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哪些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就業保險法?
A1:依照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因此,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自115年1月1日起即為就業保險法適用對象,應由雇主為其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Q2:投保單位申報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之專業人才加保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A2:考量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之專業人才,依同法第7條規定,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申請許可,故應由投保單位出具其為該法第25條專業人才之工作證明或聲明書,請投保單位申報該等人員加保時注意下列事項:
(1)於表上註明「永居外專」文字。
(2)檢附其永久居留證影本。
(3)檢附其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專業人才之工作證明或聲明書,另聲明書請至
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專區/就業保險/加保類」項下下載。
Q3:就業保險有哪些給付權益?請領條件各為何?
A3: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適用就業保險法規定加保者,如發生保險事故且符合請領規定,亦得享有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益,請領條件分別如下:
(1)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本項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保滿3 個月以上者,得請領本項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請領本項津貼。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請領本項津貼。
(5)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補助對象為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Q4:如已適用就業保險法規定加保,嗣後永久居留許可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是否喪失就業保險給付權益?
A4: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適用就業保險法規定加保者,如其永久居留許可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即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