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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藝術工作者之工作型態較為特殊,多屬個人接案、非受單一雇主聘僱之性質,爰為優化我國文化藝術就業環境,外國人才專法第10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以加強吸引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 勞動部依外國人才專法訂定之「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條文請參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