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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作許可

列印圖示
  1. 為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外國人才專法第5條明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擔任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學校教師工作之許可及管理,回歸教育部主政。」
  2. 另為因應海外人才回國子女教育需求,以及建構使用英文之生活環境,除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實驗高中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得聘僱外國學科教師外,外國人才專法第4條新增開放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亦得聘僱外國學科教師,第5條則規定本項專業工作係向教育部申請工作許可。
  3. 教育部依外國人才專法訂定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條文請參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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