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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子女之認定

列印圖示

Q1:「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認定文件為何?
A1:申請人持當事人之國籍所屬國家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內容需敘明當事人實屬癱瘓、無法自理或需他人完全協助生活之狀態,或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經醫師評量分數為30分以下者。該診斷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為外文者,申請人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中文譯本。
 
Q2:如果國外醫療院所無法開立「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可用其他文件替代嗎?
A2:如無法開立上述診斷證明書,請檢具身心障礙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證明文件。
 
Q3:如有「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證明文件相關問題,要去哪裡詢問?
A3: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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