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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

列印圖示
為長期留用外籍優秀人才,外國人才專法第18條及第19條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永久居留相關規定,以提升渠等長期留臺工作之誘因。鬆綁內容如下:
1、彈性計算申請永久居留之每年在臺期間:考量國際專業人才跨國移動頻繁,較不易於臺每年待滿183日,爰將申請永久居留期間之計算方式由現行每年183日,改為平均每年183日。
2、縮短外籍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在臺連續居留期間規定:
(1)外國專業人才:維持現有在臺連續居留5年之規定,惟在我國取得博士學位者,得折抵3年;在我國取得碩士學位者,得折抵2年;在我國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得折抵1年。例如外國專業人才原申請永久居留,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若渠在我國取得博士學位者,只須合法連續居留2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即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由現行在臺連續居留5年縮短為3年,惟符合內政部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在我國合法居留1年即可申請永居;另在我國取得博士學位者,得折抵2年;在我國取得碩士學位者,得折抵1年。

3、放寬其依親親屬之永久居留條件:本人經許可取得永久居留後,外國專業人才之依親親屬連續居留5年、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依親親屬連續居留3年(或1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無須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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