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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專業人才

列印圖示

主  旨:公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二、近五年內從事全職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達三年以上,且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 World Report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五百名之大學校院。
三、曾獲得「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實施計畫」補助之學者。
四、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或教育機關(構),並提供全職之教學、研究或教育行政服務五年以上且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202112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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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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