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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
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 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 四、經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推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