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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
一、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我國建築師資格、外國建築師資格或於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設計公司)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具設計或監造專案執行經驗。 (二)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