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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之準用

列印圖示

Q1:香港或澳門居民是否適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A1: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尋職,準用第5條第1項至第4項、第6條、第7條第1項、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故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上揭部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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