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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

列印圖示

Q1:何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A1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又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及國防等9大領域,以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資格條件的外國人才。
 
Q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的申請管道為何?
A2申請管道有2種。第1種為外國人可逕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並由勞動部會同審查工作資格,經許可即可由外國人自行從事專業工作;第2種為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
 
Q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從事其他專業工作是否仍須由新雇主申請聘僱許可?
A3就業金卡與聘僱許可情形不同。若由外國人向內政部申請就業金卡經許可者,因其為個人工作許可,無須再由新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即可從事專業工作;若由雇主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者,則須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由新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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